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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千岸科技证券代码: 920065市场: 北交所公告类型: 公司治理公告编号: 1225487369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29||012301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证券代码:920065 证券简称:千岸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8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原因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7月 29日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票

17,500,00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7,275.00万元增加至9,025.00万元,总股本由

7,275.00万股增加至9,025.00万股,公司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具体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基于上述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深圳千

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

改完成后的公司章程名称为《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委派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

关事宜。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北交所”)审核并于【】年【】月【】日 称“北交所”)审核并于 2026年6月16日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向不特定 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向不特定合

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 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50万股,于

【】年【】月【】日在北交所上市。 2026年7月29日在北交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275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025万

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仟贰佰柒拾伍万元整)。 元(大写:人民币玖仟零贰拾伍万元整)。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北交所上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

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管。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9,025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之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 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

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 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

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 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

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 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就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十三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 第五十三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

包括房屋租赁等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 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

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 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

据预计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

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

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

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行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金额的,

中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按照超出金额公司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

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披露。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由董事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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