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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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65 证券简称:千岸科技 公告编号:2026-093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8月19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无需股东会审议的
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
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对公司在北交所上市的股票
的信息披露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前述重大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第
二章至第三章规定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
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
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
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及总经理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
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上市时向北交所报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
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
决议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交所报备。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内,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声明事项
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
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
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
照本制度及有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不当影响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
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
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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