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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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六年八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公司法》、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董事指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公司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证券部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
第六条 董事会组成见《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已
有之规定本规则不再重复表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制订具体的独立董事制度,对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禁止
担任独立董事人员、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或更换、独立董事的任期、解聘与辞
职以及独立董事的职权等予以明确规定。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董事选举实行累计投票制。公司制订累计投票实施细则,规定
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与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
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
偿等内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公司章程、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规定任职条
件或出现其它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职责情形的,公司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改选独立
董事。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为董事购买责任保
险并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法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前履行前置审
议程序的事项,应当在完成该等程序并将相关意见或者审议情况作为会议材料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及第
四十六条规定行使职权,其中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第十五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及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七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逐一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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