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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中荣股份证券代码: 301223市场: 创业板公告类型: 公司治理公告编号: 1225486873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2||010115||013105||013199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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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解任、辞任

以及其他导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

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

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的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以下情形:

(一)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的;

(二)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

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的民主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

自相关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职工代表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的民主会议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董事会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除应当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外,同时不得存在下列任一

情形: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

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

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

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

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

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

生效。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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