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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6年8月)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联发股份证券代码: 002394市场: 深市主板公告类型: 股东与股份变动公告编号: 1225486776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2||013103||013199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

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

“治理准则”)和《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

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对交易金额超过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一)、(二)、(四)、(五)、(六)情形之

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有下列(三)、(七)情

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会议筹备及文件准备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会议筹备是在召集人的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

相关部门共同完成。股东会的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同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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