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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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六年八月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新乡市花溪机
械制造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
公司于【2023】年【1】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1,400.00】万股,于【2023】年【4】月【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北交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新乡市西工区(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2.40】万元。
第六条 经营期限:三十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和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追求公司
价值最大化为目标,通过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经营管
理水平,不断增强企业科技创新等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快速
发展,更好地回报股东和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农业机械制造;畜牧机械制造;
农业机械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智能农机装备研发、制造、销售;智能机器人
研发、制造、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制造、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
加工;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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