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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股东会议事规则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铜牛信息证券代码: 300895市场: 创业板公告类型: 股东与股份变动公告编号: 1225486339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2||010115||013103||013199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会的提案、决议均应

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

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股份数额为准。

发生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

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

会。

第九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报告北京证监局和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及其他生产经营地所在城

市。

公司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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