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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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
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规范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
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
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占全体董事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独董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管理、财务
或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 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 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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