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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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36 证券简称:觅睿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6
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年8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觅
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
行的不实报道、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
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化险为夷,塑造公司良好社会形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舆情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负责人为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新闻发言人,代表公司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
信息,以及主持媒体接待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
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内部审计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做好舆
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八条 证券事务部应密切监控各类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
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预案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根据舆情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建立危机公
关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担任危机公关工作小组的组长,小组成员包括董事会
秘书、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员,其他成员根据舆情工作需要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危机公关工作小组是公司应对突
发的重大舆情事件的临时舆情管理的领导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统一组织应对重大
舆情的处理工作,并针对相关重大舆情事件作出决策和部署。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
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监测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舆情监测机制,确保对内外部信息动态的实时
掌控。公司可以通过引入专业舆情监测系统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覆盖传统媒体(报
刊、电视)、网络媒体(新闻门户、论坛、博客)、社交媒体(微博、微信、短视
频平台等)等渠道,实现全天候、全方位的舆情监控;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相关的新闻报道、公众评价、投资者关注重点及行业动态等。
第十二条 针对发现的潜在舆情风险,及时进行分级评估,分类处理。公司
需定期生成舆情分析报告,向董事会汇报,提供针对性的风险预警及应对建议。
第四章 舆情信息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事务部人员、各职能部
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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