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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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
管理制度
2026年8月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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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
(八)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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