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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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
电话:021-58358013|传真:021-5835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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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
致: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行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
项(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
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与本次调整合称为“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所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
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
其他材料一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授予价格调整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
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本所
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无锡
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并
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2、2023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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