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龙建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原文前 3 页摘录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形成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规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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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
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
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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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
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
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
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
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
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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