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原文前 3 页摘录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作为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
股份”)聘请的为其实施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就其回购
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华康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核查
发表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华康股份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华康股份的
股份,与华康股份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华康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法律事项的
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华康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康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而使用,非
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华康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必
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华康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有关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释义
本 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华康股份、公司 指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华康股份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回购注销华康股份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指 华康股份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
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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