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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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凯赛生物”)的委托,作为凯赛生物 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特聘法律顾问,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
有关规定,就作废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前提和声明: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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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
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4、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
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本激励计划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
核查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和声明,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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