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原文前 3 页摘录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年8月19日,八届七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公司本着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
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
时、公平、真实、准确及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
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
董事会直接领导。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
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
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
体协调。
第八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
的制度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报
备和上网程序。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
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本内容由系统直接从公司公告 PDF 提取,并非 AI 生成摘要;版式复杂或扫描文件可能存在文字识别误差。
打开 ReportGem 公告阅读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