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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恺英网络证券代码: 002517市场: 深市主板公告类型: 股东与股份变动公告编号: 1225483197原始类型码: 01010901||010112||011999||012903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关于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 25-28楼 邮编:200085

25-28/F,SuheCentre,No.99NorthShanxiRoad,200085,China

电话/Tel:+862152341668传真/Fax:(+86)(21)52341670

2026年 8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6

年8月 19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

委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

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6年8月

4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8月19日14:00如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

路899号世博耀华商务中心 A栋 15层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

容与《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4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44,943,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781%。

3、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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