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原文前 3 页摘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关于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 25-28楼 邮编:200085
25-28/F,SuheCentre,No.99NorthShanxiRoad,200085,China
电话/Tel:+862152341668传真/Fax:(+86)(21)52341670
2026年 8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6
年8月 19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
委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
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6年8月
4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8月19日14:00如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
路899号世博耀华商务中心 A栋 15层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
容与《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4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44,943,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781%。
3、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内容由系统直接从公司公告 PDF 提取,并非 AI 生成摘要;版式复杂或扫描文件可能存在文字识别误差。
打开 ReportGem 公告阅读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