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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申菱环境证券代码: 301018市场: 创业板公告类型: 其他公告公告编号: 1225482480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2||010115||012325||013199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及分子公司管理层、核心经营管理团队及核心

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分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全体员工。制度中

所述股权激励特指: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进

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如无特殊说明,本制度所述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

第三条 股权激励的目的:

(一)促进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

(二)提升经营业绩;

(三)约束和规范短期行为;

(四)吸引、培育和留住优秀人才。

第四条 股权激励的基本原则:

(一)聚焦价值创造。价值创造是价值分配(激励)的前提,价值评价(考

核)是价值分配的基础。

(二)以岗位为激励基础。根据战略布局、经营目标和组织架构来确定所需

的岗位数量和激励力度。

(三)股权激励和公司整体及各分子公司、职能部门的业绩增长密切结合。

各分子公司、职能部门的业绩直接影响所享受到的激励额度。

(四)分层激励,适度覆盖。覆盖核心管理层与骨干人员,并预留一部分给

未来新加入或新提拔的骨干人才,尽可能实现群策群力。

第五条 激励对象入选条件:

(一)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三)公司核心技术及专业人员;

(四)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

(五)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第六条 激励对象筛选程序:

(一)由经营管理层提名激励对象候选人提交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经营管理层提交的名单进行讨论及筛选确

定拟激励对象名单并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三)董事会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由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审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重大修改、中止和终止;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四)其他应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及管理机构,在获得股东会授权后,

由董事会履行授予、回购注销等相关权利。董事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修改的股权激励计划,报股东会审批;

(二)审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股权激励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计划授予额度、激励对象资格、授予日、授予价格等;

(三)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修改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配套

的规章制度;

(四)听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五)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六)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机构,负责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日常

管理事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修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二)拟订、修改与激励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

(三)拟订年度激励实施方案;

(四)拟订、修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调整方式;

(五)向董事会报告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落实和执行情况;

(六)依据《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且应由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公司

股权激励相关日常事务,工作组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 股权激励计划制定条件:

(一)公司业绩增长目标明确;

(二)财务状况能够承担未来激励费用;

(三)为了有效地调动核心员工工作积极性,稳定员工队伍,公司将依据经

营需要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二条 授予激励的模式:

(一)股权激励计划可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或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按照审批程序持续授予,分期兑现,直至授予总

量达到授予股权激励计划总量的上限;

(二)根据公司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相应的激励;

(三)具体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定,需报经公司股东

会批准的还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激励的授予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激励授予方案;

(二)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激励授予方案,拟作为激励

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相关协议,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关

协议将明确载明姓名、身份证号、行权(解除限售)情况记录、各种签章、有关

注意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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