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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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长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电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中国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统称“适用法
律”)以及《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
司于 2026年7月21日公告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就长电科技调
整本激励计划拟授予人员数量、授予权益数量及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
整”)、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涉
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本着审
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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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声 明
一、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且仅为本法律意见
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省)适
用法律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适用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
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和资
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
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
五、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
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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