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合同管理制度(2026年8月)
原文前 3 页摘录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管
理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南京宝色股
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全资子公司合同管理
须按照本制度的整体原则,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实施。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承揽合
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贷款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软件
合同、投资协议、合作协议等。
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不适用本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公司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办事、事前防范、层层把关、分级负责、分
类管理、跟踪监督、及时调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参与合同工作的一切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
(一)《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相
关事项所需签署的合同;
(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相
关事项而需要签署的合同;
(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或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投资合同、重大财产购置/出售合
同、对外担保合同、关联交易合同等;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的事项;
(六)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当予披露的其他重大合同。
第六条 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
拟定、审查会签、领导审批、签订、备案审核、履行、保全、变更、转让、权利义
务终止、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系统、动态的管理。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文件”指与合同的审批、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
纠纷处理等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本身及附件、技术协议、补充协议、
变更协议、还款协议、解除协议、处罚协议、发货清单、验收文件、催款函、催货
函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等。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属
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策事项范畴的合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
序。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领导公
司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领导本部门的合
同管理工作。各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合作相关方的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进行调查;
(二)组织开展合同谈判、草拟、送审、报批、签订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合同台账,对合同实施动态管理和履约跟踪;
(四)负责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事宜;
(五)负责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文件;
(六)负责处理合同争议、纠纷,配合处理合同诉讼或仲裁;
(七)负责其他合同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各合同承办部门至少设置一名专(兼)职合同管理员承担本部门的合
同管理具体工作。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账;
(二)保管合同文件,及时收集其他相关重要资料,并整理、立卷、归档;
(三)部门负责人交代的其他有利于合同管理的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技术部门、法务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合
同的财务、技术、法律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专项审查。
第十四条 公司法务主要负责公司合同法律事务的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合同管理相关制度的拟定、修改,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制度的
执行、落实;
(二)贯彻执行与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公司合同管理提
供法律服务;
(三)对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执行具体合同、开展相关事务管理提供法律咨
询、指导、培训;
(四)负责大额合同订立前的合法性审查;
(五)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拟定等工作;
(六)负责公司统一标准合同文本的拟定,建立并定期更新公司合同标准文本
库,强制推行标准文本的使用;
(七)协助各合同承办部门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争议、纠纷;
(八)负责处理与公司合同相关的诉讼或仲裁;
(九)合同管理其他法律事项。
第三章 授权委托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人
必须经公司书面授权后方可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各委托代理人应严格按照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规定的授权范围、权
限、期限行使代理权,禁止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公司名
义对外签订合同。被授权人不得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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