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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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6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方式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
□其他
☑发行股份
股份来源 ☑回购股份
□其他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60个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第二类限 200万股(份)
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第二类限 1.74%
制性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是,预留数量3万股(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预留 占本股权激励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比例1.5%
□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第二 197万股(份)
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激励对象数量 301人
激励对象数量占员工总数比例(员工
总数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 95.56%
总数315人)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范围 ☑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
☑外籍员工
☑其他,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100.00元/股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
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
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峰岹科技(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 2024年11月22日以7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21名激励对象授予 159.9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该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
并已于 2026年1月21日完成该部分股份的登记或上市。公司于 2025年4月 9日
以7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名激励对象授予 3万股限制性股票。
该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未归属。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互相独立,不存在
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
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11,511.408万股的1.74%;其中首次授予19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1,511.408万股的1.71%,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
益总额的 98.50%;预留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1,511.408万
股的 0.03%,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50%。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
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业
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
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01人,占公司员工总人
数(截至 2025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315人)的 95.56%。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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