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原文前 3 页摘录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号楼 21-23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峰岹科技、公司或 指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指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案)》 (草案)》
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
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 A股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峰岹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
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
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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