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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8月)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中顺洁柔证券代码: 002511市场: 深市主板公告类型: 公司治理公告编号: 1225487260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2||013105||013199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 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操作证券市场等行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三条 公司财务、投资、审计等相关内部机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指定专门人员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和规

范运作方面的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聘请证券事务代表,专职协助董事会秘书

开展各项履职工作。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

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

(三)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文件;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

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董事会秘

书不得兼任公司总裁、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

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

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

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止,可连聘连任。董事会秘书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会秘书就任

前,原董事会秘书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董事会秘书职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设立由

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董事会办公室,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

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文件,公司应

当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相适宜、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助理人员。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

股权管理等事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

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广东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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