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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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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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 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呈和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正式公布并实施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及《呈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文件、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
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激励对象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全部事实材料和陈述,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陈述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
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
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出具法律意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激励计划制作的法定文件中
自行引用或根据监管机关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但不得因引用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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