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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金盘科技证券代码: 688676市场: 科创板公告类型: 公司治理公告编号: 1225486541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23||013199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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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绩效管理,建立并完善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

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金

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南金盘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轮

值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

经营业绩和个人业绩贡献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薪酬制度遵循

以下原则:

(一)以战略发展为指引,体现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时更加专注公司业务发展情

况和公司目标的实现;

(二)责、权、利对等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

大小相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

制挂钩;

(四)绩效原则,薪酬标准与业绩考核相挂钩,个人收入与公司效益相结合。

(五)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确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

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等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依照《公

司章程》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

执行。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薪酬方案

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建立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相挂钩的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依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上年度工资总额、年度生产

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

励收入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领取的专项激励、特殊贡献奖励、津

贴等其他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内部董事

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承担其他经营管理职能的公司内部董事,其

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或其对应岗位薪酬与考核管理

标准执行。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执行,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三)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公司外部董事可

领取董事津贴,其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并通过后执行,按月发放。

外部董事可自愿放弃领取董事津贴,公司将不向其发放董事津贴,且以后不再补

发。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和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领取的其他收入等组成。

(二)基本薪酬主要考虑其岗位价值、责任、能力要求、市场薪资行情等因

素确定,按月发放。

(三)绩效薪酬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完成

工作目标情况核定。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高级管理人员对于中长期经营业绩及重大贡献的

激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具体方案由公司另行制

定。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领取专项激励、

特殊贡献奖励、高管津贴等其他收入,具体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并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适用于广大员工的普惠型福

利制度等而取得的收入不纳入前述其他收入的管理范畴。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与其他收入等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

用、其他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重要

性以及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等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当服务于公司经营发展战

略。随着公司经营发展的变化,薪酬可以做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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