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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金盘科技证券代码: 688676市场: 科创板公告类型: 融资与募集资金公告编号: 1225486536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23||013199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

用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

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

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

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六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章规定。公司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

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支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内部相关制度和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 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付款需求,经

该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财务部门对是否符合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证明文件是否

齐全进行复核,经财务总监审批方可予以付款。

(三) 对于募投项目资金在募集资金专户之间的划转、在董事会审议的额

度内实施现金管理或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划转,财务总监应对资金支付进行

合规性审核后,方可操作。

第八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

体情况。

第九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

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

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

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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