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股东会议事规则
原文前 3 页摘录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制定《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数按该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予以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或提议股东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审计委员会或提议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本内容由系统直接从公司公告 PDF 提取,并非 AI 生成摘要;版式复杂或扫描文件可能存在文字识别误差。
打开 ReportGem 公告阅读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