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6年8月制定)
原文前 3 页摘录
贝隆精密 子公司管理制度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
的管理,规范子公司治理和经营行为,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或者通过股权、协议及其他
安排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主体,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及公司虽未持有其股权或者持有少数股权,但通过协议安排、董事会席位或表
决权安排、经营管理权安排等方式对其实施实际控制,并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范围的其他主体。
子公司同时控制其他主体的,应该参照本制度逐级建立管理机制,并对其下
属主体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通过子公
司章程、股东会或股东决定、派出人员履职、授权审批、重大事项报告、预算管
理、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等方式实施管理。子公司应当将公司依法对子公司实施
的管理要求纳入其章程、议事规则或者内部制度,确保公司管理要求能够在子公
司治理程序中有效落实。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其章程及公司统一的治理、合规、财务、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要求。公
司不得违法干预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实行“战略统一、权责清晰、分级授权、过程监督、
风险可控”的管理原则,兼顾集团整体利益与子公司经营效率。公司各职能部门
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的组织、财务、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事项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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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内部审计、行政、人事及绩效考核、技术、品质、营销等进行指导、管理及
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治理机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决定子公司管理的重大政策和事项;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管理层级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授
权管理制度行使对子公司的决策、审批和监督职权。
第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子公司管理工作,统筹子公司经营计
划、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经营评价,督促公司职能部门履行专业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子公司实施归口管理。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重大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衔接;财务部门负责预算、会计、资金和财务报
告管理;内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和监督评价;法务合规、人力资源、对外投资、
采购、信息技术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指导并实施监督。各归口部门应当
建立子公司管理台账,对其负责事项的报批、执行、检查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章程、议事规则和内
部控制制度,明确股东会或股东决定、董事会、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如设)及经
理层的职责权限和议事程序。
第十条 子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符合公司治理要求。涉及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治理架构、决策权限、利润分配、对外投资、担保、解散清算等重要
内容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履行事前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者作出股东决定前,应当按照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将需由公司决定或形成表决意见的事项及完整材料报送公司。未
经授权,派出人员不得自行作出超越权限的表决。相关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及配
套文件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报送公司备案;对公司已形成明确意见的事项,派
出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意见依法履职,并报告表决及执行结果。
第三章 派出人员与人力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依据子公司章程和管理需要,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
事(如设)、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派出人员的选任、
考核、薪酬、轮岗和退出按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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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派出人员对公司及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
司和子公司的合法权益,贯彻公司股东意志,及时报告履职情况,不得利用职权
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子公司治理程序中依法发
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发现拟审议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超越授权范围
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明确提出异议并立即向公司报告,并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异议意见。子公司职务身份不免除派出人员向公司的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建立岗位职责、招聘录用、薪酬绩效、培训发展、回
避和离任交接制度。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聘任、解聘和
薪酬方案,按照子公司章程及公司授权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与接触商业秘密、核心技术、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
签订保密协议,并根据需要约定竞业限制、知识产权归属及离职交接事项。
第四章 经营计划与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经公司
规定程序审定后组织实施。发生重大偏差或者外部环境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分
析原因并按程序申请调整。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建立分级授权和审批制度。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
事项范围、金额标准、有效期限和责任主体;任何人员不得将同一事项拆分、分
期或者通过其他安排规避审批。
第十九条 子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履行事前报
批或报告程序:
(一)对外投资、设立或收购企业、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
处置及重大资产重组;
(二)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租入或租出重大资产、资产抵押或质押、债权
债务重组、重大合同及重大资本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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