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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贝隆精密: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贝隆精密证券代码: 301567市场: 创业板公告类型: 股东与股份变动公告编号: 1225486398原始类型码: 01010901||010112||010115||011999||012903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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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贝隆精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6年8月20日(星期四)14:30 在公司 2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

序事宜”)出具《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股东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得到了公司如下承诺与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和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

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以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准及为限),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程序事宜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26年8月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年8月5日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巨潮资讯网披露了《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及相关会议文件。

上述通知公告的披露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日,载明了本次

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会议登记时间和地点、

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必要内容,并以

文字说明“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8月20日(星期四)14:30 在浙江省余姚

市舜宇西路 184号公司 2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8月20日上午 9:15-9:25和9:30-11:30、下

午13:00-15:00;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8月 20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包括《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审议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因此,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以

及会议审议事项均符合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

时提案并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1人,代表股份共计

46,818,2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72,000,000股的65.0254%,均为股权登

记日在册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人,

代表股份共计 45,90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72,000,000股的63.7504%。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5人,代表股份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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