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贝隆精密: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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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贝隆精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6年8月20日(星期四)14:30 在公司 2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
序事宜”)出具《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股东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得到了公司如下承诺与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和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
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以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准及为限),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程序事宜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26年8月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年8月5日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巨潮资讯网披露了《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及相关会议文件。
上述通知公告的披露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日,载明了本次
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会议登记时间和地点、
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必要内容,并以
文字说明“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8月20日(星期四)14:30 在浙江省余姚
市舜宇西路 184号公司 2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8月20日上午 9:15-9:25和9:30-11:30、下
午13:00-15:00;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8月 20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包括《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审议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因此,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以
及会议审议事项均符合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
时提案并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1人,代表股份共计
46,818,2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72,000,000股的65.0254%,均为股权登
记日在册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人,
代表股份共计 45,90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72,000,000股的63.7504%。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5人,代表股份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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