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8月)
原文前 3 页摘录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更好地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提高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
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董事会负责,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履行法定报告义务,负责以公司董事会名义组织协调和管理
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及其它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及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
(二)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
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培训证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
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
以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
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
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
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
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
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
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
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
易所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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