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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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ACHENG LAW OFFICES, LLP (JI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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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 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 法 律 、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 受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 托 ,
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7月 31日,公司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26年 8月 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
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
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8月 20日 10时30分在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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