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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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年8月19日,经国投丰乐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
勤勉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五条 公司设证券投资部,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工作机构,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
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
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
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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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总会
计师。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
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
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
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相关董
事会决议、个人简历、通讯方式等资料。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
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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