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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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1 证券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6-30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1,275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
策的要求,对向南京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颐成”)提供的财
务资助本息38,591.43万元(包含本次诉讼部分)累计计提了减值准备24,429.80
万元。上述减值计提已在对应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相应减少以前年
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
定的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结合案
件审理进程、保全执行结果、债务人偿债能力变化持续评估债权可收回性,依据
会计准则动态调整减值计提。
一、财务资助概述及进展情况
(一)财务资助情况
南京颐成系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
京中北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北盛业”)之控股子公司南京旭晟
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晟辉”)的参股公司,中北盛业持有旭晟
辉60%股权,南京朗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朗铭”)持有旭晟辉40%
股权。旭晟辉持有南京颐成50%股权,公司通过旭晟辉间接持有南京颐成30%的股
东权益;南京颐成的另一股东为南京颐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颐
居”),持有南京颐成50%股权。南京颐成目前主要业务系南京溧水NO.2017G06地
块项目(以下简称“NO.2017G06项目”)的开发建设及销售。
为满足南京颐成开发的NO.2017G06项目运营和管理所需的资金需求,公司按
照同股同权的原则,以股东借款形式向南京颐成提供了财务资助,并根据项目推
进情况对财务资助余额予以展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14日、2020
年10月22日、2022年5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全资子公司南京中北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南京旭晟辉企业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签署<关于南京市溧水区NO.2017G06地块项目之合作协议>并提供财务资
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50)《关于2017G06项目财务资助展期及债权转让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43)《关于对参股公司南京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
的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39)。
受房地产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南京颐成开发的NO.2017G06项目回款未能达
到预期,导致无法按合同约定于借款到期日归还公司对其提供的财务资助本息合
计38,591.43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向南京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46)。
(二)财务资助进展暨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财务资助逾期后,公司多次积极与南京颐成进行沟通,并发出还款催告函,
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返还全部借款本金以及支付对应的利息。在公司多次催款
沟通后,南京颐成仍未履行偿还上述借款本息的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对南京颐成财务资助余额32,878.50万元,应收利息5,712.93万元,本息合计
38,591.43万元。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要求
南京颐成归还部分借款本金10,636.79万元,以及该借款本金自2024年6月10日起
暂计至2026年6月9日的对应利息638.21万元(按年利率3%计),前述本息合计
11,275万元,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2026年8月19日,公司收到南京市建邺区
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苏0105民初13039号](以下简称“《受
理通知书》”),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该案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2020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南京朗铭、旭晟辉共同签署了《债权转让协
议》。根据该协议,原债权人旭晟辉将其对被告享有的股东借款债权中的借款本金
人民币32,878.50万元及截至2020年12月25日的利息人民币5,712.93万元依法转
让予原告,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原告已取得对被告的相应
债权及从权利。
此后,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另行签署了《借款展期协议》,双方同意将还款期
限展期二十四个月,该展期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
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截至2024年6月10日,上述借款展期期限已全部届满。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履
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
十六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
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已于2026年6月16日向被告正式发出《还款催告函》,
要求其限期清偿全部欠款,但被告仍未履行还款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10,636.79万元(大写:
壹亿零陆佰叁拾陆万柒仟玖佰元整);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具体以借款本金10,636.79万元(大写:壹
亿零陆佰叁拾陆万柒仟玖佰元整)为基数,按借期内利率3%为标准,自2024年6
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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