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合规性之专项核查意见
原文前 3 页摘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合规性之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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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八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合规性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现就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且影响发行条件的相关事项,出具《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合规性之专项
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为“专项核查意见”或“本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 引言
一、专项核查意见的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
律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
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
的批准、确认和解释。
(二)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
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对于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至关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
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
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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