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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敏芯股份证券代码: 688286市场: 科创板公告类型: 股东与股份变动公告编号: 1225483880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23||012399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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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年)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

价值、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制定了《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发展规划、股

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

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综合考虑公司资金需求及发展需求,制定未来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规

划,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年)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但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并满足本条项下的现金分红条件及相应

要求。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

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

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

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万元;

(2)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公司现金形式分红的比例与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

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

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

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适用本款

规定。

(五)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公司在实施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

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IR

信箱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当年盈利而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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