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公司章程(修订后)
原文前 3 页摘录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 1997年6月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体改生[1997]54 号文批准,以社
会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在江苏省无锡市行政审批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18380588X1。
第三条 公司于 1997年6月 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500万股,于1997年6月 26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航发控制
英文全称:AECC AERO-ENGINECONTROL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刘闾路 33号
邮政编码:21416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15,184,001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如公司及控股子企业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该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所形成的资本金属于国家资本金,应转增为国有股权或
国有资本公积,并由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行使所有者权益。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高
级专务、专务、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
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
信的法治企业。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客户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
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定期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航空为本,科技创新,在动力控制及相关领域内以知
识与技术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为社会经济繁荣做出
贡献。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航空航天船舶动力控制系统、行走机械
动力控制系统、工业自动控制及新能源控制系统及其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修理、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壹元的普通股 28,500万股,成立时发起人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持有 20,000万
股,其它内资股股东持有 8,500万股(包括公司职工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315,184,001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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