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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核心员工项目跟投管理办法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思瑞浦证券代码: 688536市场: 科创板公告类型: 其他公告公告编号: 1225483052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23||013199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员工项目跟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规范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核心员工项目跟投计划的实施,建立健全投资风险与收益共

担共享机制,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有机结合,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 条 本办法所称“跟投”,是指公司投资目标公司之际,员工以自有资

金跟进投资,并通过跟投平台间接持有或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

行为。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及其在职员工、跟投平台。

第三 条 跟投业务不属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股权激励,

也不属于员工持股计划。跟投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收益共享、

风险共担的原则,核心员工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章 跟投管理机构

第四 条 公司设立跟投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跟投委员会”),负责制定

员工跟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批准具体项目跟投方案、员工跟投平

台的日常管理、跟投员工离职、辞退、死亡、退休等特殊情况下的

股权处理、退出方案等。主任由总经理担任,成员由总经理确定。

第五 条 跟投委员会下设跟投执行小组,由董事会办公室、投资部、财务部

组成,负责跟投方案制订、平台设立变更注销、人员名单拟定、协

议签订、资金缴纳、收益兑付、税务处理、退出处置及日常管理监

督等具体事务。

第三章 跟投范围与条件

第六 条 跟投项目应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方向,具有业务前景但未来发展存在

不确定性,需要激发核心团队创新创业精神,主要包括:通过内部

或外部孵化的高风险创新项目、需再创业的已投项目、未来可能产

生关联的探索性业务、公司参股产业基金投资的项目,以及跟投委

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项目。具体跟投项目由跟投委员会确定。

第七 条 跟投人员范围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与业务骨干。

第八 条 核心员工按照自愿原则参与跟投,最终名单由跟投委员会根据项目

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跟投方式与出资

第九 条 跟投人员可以通过跟投平台投资目标公司股权或直接投资目标公司,

按实际缴纳资金获得对应权益份额。

第十 条 跟投人员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公司不得向跟投人员提供垫资、担

保、借贷等财务资助。跟投人员须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在指定出资

期限内(10个工作日)足额缴纳。逾期未缴的,视为放弃对应份额,

跟投执行小组有权处置;缴纳金额为零的,取消参与资格。

第十一 条 跟投人员不得擅自转让、出质投资份额。经跟投委员会书面同意,

可向其他跟投人员转让,跟投平台其他跟投人无条件放弃优先购买

权。

第五章 跟投费用及收益

第十二 条 跟投人员按投资份额分享收益并承担减值风险。跟投平台与被投企

业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收益权。跟投平台产生的注册费、管理费等在

平台层面列支,其他费用由跟投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三 条 跟投收益产生的税费(含个人所得税等)由跟投人员自行承担,公

司或被投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双方签署相关协议约定权利

义务。

第六章 跟投退出机制

第十四 条 除目标公司被整体收购、独立上市、股权转让、目标公司回购、破

产清算等情形外,跟投的员工非因本章规定退出,不得要求跟投平

台退还资金或退出跟投。

第十五 条 跟投期限内,因退休未返聘、法律原因需分割财产、死亡或丧失劳

动能力、非个人过错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等无责退出情形,在跟投平

台退出目标公司时,投资份额按跟投项目的公允价值确定价格退出。

经跟投委员会书面同意,可转让给跟投委员会指定主体。继承人可

选择保留权益(不得跟投新项目)或可按上述原则退出。

第十六 条 跟投期限内,如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跟投人员所持有投资份额按

初始出资价格、对应跟投项目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孰低原则确定

价格,并减去累计从跟投项目中取得的分红金额,转让给跟投委员

会所指定的主体或其他跟投人员。如员工对公司或子公司负有赔偿

或其他给付责任的,公司可直接从应支付的相应份额转让价款中扣

减。不足部分,员工应当予以补足。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违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的;

(二)挪用公司资金的;

(三)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公司有权机构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五)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公司有权机构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

(六)未经公司有权机构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

的;

(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的;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

(九)未对公司尽到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十)跟投人员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

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

(十一)跟投人员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业企业任职或兼职的;

(十二)跟投人员控制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业企业的;

(十三)跟投人员因过错或过失导致被解聘、辞退、除名等情形;

(十四)跟投人员因《劳动合同法》第 39条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

同的;

(十五)跟投人员因过错或过失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六)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七)其他因跟投人员违法、违纪等员工过错原因导致劳动关系

解除或终止的。

第十七 条 跟投员工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跟投委员会有权推迟办理退

出直至义务履行完毕。跟投期后,经跟投委员会同意并履行上市公

司内部审批程序,公司可按公允价格整体收购跟投平台所持目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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