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中炬高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原文前 3 页摘录
中炬高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范围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
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
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
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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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第五条 在过去 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个
月内,存在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
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
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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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交易和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第一节 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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