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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中炬高新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中炬高新证券代码: 600872市场: 沪市主板公告类型: 其他公告公告编号: 1225482922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3||013199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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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炬高新投资管理制度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决策和管理程序,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

监管规则以及《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

公司。参股、合营、联营企业以及公司参与的合伙企业,公司应当通

过章程、协议、委派人员履职等方式,按照持股比例、控制程度及风

险状况落实与公司权益相适应的投资管理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货币资金、实

物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可以依法作价和转让

的财产进行投入,以取得或者形成股权、资产、项目权益、经营能力

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投资主要分为:

(一)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增资、股权收购、合并、兼并、

股权置换、可转换为股权的投资及其他股权类投资;

(二)固定资产和工程项目投资,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

技术改造、设备购置、重大信息化建设及其他资本性支出;

中炬高新投资管理制度

(三)资产及项目投资,包括以长期经营或者战略整合为目的的

生产经营性资产、业务、品牌、渠道、技术、土地房产及其他资产或

者项目权益的取得;

(四)金融及其他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基金投资、

债权类投资、联合投资、境外投资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

第五条 日常经营中的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和劳务购销等事

项,原则上不适用本制度。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证

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交易、关联交易等事项,法律法规、监管

规则或者公司专项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合规、审慎稳健;

(二)服务战略、聚焦主业;

(三)科学论证、量力而行;

(四)集体决策、分级授权、权责对等;

(五)全过程管理、风险与收益匹配;

(六)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不得实施违反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市场准入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投资,不得以投资名义变相提供违规担保、财

务资助或者利益输送,不得通过拆分交易、代持、抽屉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规避审批、关联交易或者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审慎开展偏离

主业、超出风险承受能力或者交易结构复杂的投资。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建立权责清晰、相互制衡的投资管理机制。股东

会、董事会和经营层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授权范

围内履行投资决策职责;经营层指定相关职能机构承担投资日常管理、

专业审查和组织实施工作;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监督职责。

中炬高新投资管理制度

第九条 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批权限或者依法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投资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未达到股东会审批标准,但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或者依法应当由董

事会审议的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投资

事项,由经营层按照董事会授权及公司相关制度审批。

第十条 在不触发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休会

期间,经营层对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的对

外投资项目、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以及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在建工程投资、租入或租出资产、受赠

资产、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事项,行使审批决策权并负责组织实

施。

经营层的具体授权范围、期限和条件以《公司章程》、相关议事

规则及董事会授权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投资事项达到现行监管规则规定的审议、披露、审

计或者评估标准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相应义务。交易指标涉及负值、

分期实施、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按照监

管规则执行。不得将同一主体、同一标的、同一交易目的或者相互依

赖的投资安排拆分审批。

第十二条 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或者涉及募

集资金、国有资产交易等特殊情形的,应当同时遵守法律法规、监管

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专项制度;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前置审议和回避义务。

第三章 投资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应当履行立项、可行性研究与风险评估、

必要的尽职调查、专业审查、决策审批、协议签署与实施、投后管理

及退出处置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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