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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中炬高新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中炬高新证券代码: 600872市场: 沪市主板公告类型: 公司治理公告编号: 1225482892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3||013105||013199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中炬高新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考核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

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

事、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五条 公司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

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

中炬高新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

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

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

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

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

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

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

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

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中炬高新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

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

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的

离任审查(如需),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

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

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履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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