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中炬高新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8月修订)
原文前 3 页摘录
中炬高新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考核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
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
事、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五条 公司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
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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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
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
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
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
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
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
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
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
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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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
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
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的
离任审查(如需),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
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
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履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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