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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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公
告格式规定,将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1.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1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公司向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定价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157,647,058股,发行价格为 8.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339,999,993.00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9,912,474.91元,公司本次募集
资金净额为 1,330,087,518.09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于 2021
年6月 25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L10307号”《验资报告》。
2.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71 号),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8,492,46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 11.9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1,399,996.28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律
师费、审计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7,434,751.08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93,965,245.2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于 2025
年11月 2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 ZL10359号”《验资报告》。
(二)本期使用金额及期末余额
1.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截至 2026年6月 30日,本公司 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
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6年6月 30日
募集资金净额 1,330,887,993.05
减: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 1,254,595,593.41
减:本期使用金额 67,344,329.14
减: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0.00
减:用于现金管理金额 0.00
减: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0.00
加: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 31,496,187.23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 40,444,257.73
注:上表中募集资金净额 1,330,887,993.05元与1,330,087,518.09元的差异为800,474.96
元,此笔差异是因为公司用自有资金垫付不含税的再融资发行费用 1,316,248.55元与保荐费、承
销费增值税额 515,773.59元之间产生的差异。
2.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截至 2026年 6月 30 日,本公司 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
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6年 6月 30日
募集资金净额 97,830,716.41
减: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 0.00
减:本期使用金额 79,418,301.40
减: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0.00
减:用于现金管理金额 0.00
减: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0.00
加: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 138,517.31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 18,550,932.32
注1:上表中募集资金净额 97,830,716.41元与93,965,245.20元的差异为3,865,471.21元,
此笔差异是因为公司用自有资金垫付除承销费以外的财务顾问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共计
3,818,301.40元尚未完成置换以及尚未支付的审计费 47,169.81元。
注2:上表中本期使用金额与附件 2 中不一致系上表从募集资金净额计算,不含承销费用,附
件2 从募集资金总额计算,含承销费用所致。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本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
定并修订了《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
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1.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2021 年7月,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六家银行及公司保荐机
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
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华安证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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