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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恒顺醋业证券代码: 600305市场: 沪市主板公告类型: 其他公告公告编号: 1225482179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3||013199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

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在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等下属企

业及参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和商业活动等过程中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上述部门或公司指定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七)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八)如果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

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内部重大信息收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仍包含在内。

上述事项中,第 3项发生交易时,报告义务人还需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履行报告

义务:

1、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2、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

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中,第 3项至第 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

义务,且第 4项发生交易后,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均

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

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

准。

(三)重大日常交易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上述日常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涉及上述 1-2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亿元;

2、涉及上述 3-5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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