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8月修订)
原文前 3 页摘录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完善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设立证券事务
部,负责公司证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三)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
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
理措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期限未届满,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未届满;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任职资格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
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
议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
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二章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
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章 履职与保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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