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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管理规则(2026年8月修订)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恒顺醋业证券代码: 600305市场: 沪市主板公告类型: 公司治理公告编号: 1225482195原始类型码: 01010501||010113||012399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等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

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

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

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

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

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持有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

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

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券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

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各自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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