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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6年8月修订)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恒顺醋业证券代码: 600305市场: 沪市主板公告类型: 其他公告公告编号: 1225482175原始类型码: 01010501||010113||012399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控制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规范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

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经

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

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

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指导,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置审计部门,配备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专职审计

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独立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门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指

导。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必备的审计、会计、

计算机和经营管理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

法规、政策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

审计业务。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

公正、廉洁奉公、实事求是、保守秘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公司内部审

计人员及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章 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

管理体系;

(二)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各项内部审计

工作。

需委托外审的事项,报经董事长批准后,由采购部门确定外审机

构签订协议,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审计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共

同办理。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决算编制、资产

质量、经营绩效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

审计监督和评价。

(四)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

的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投资控制、建

设管理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及运行有

效性;

(七)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绩效及重大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

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

(八)协调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配合国家审计

机关开展工作,并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九)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对特定事项开展专项审计,并

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在履行其职责时,具有如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

执行情况、决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被审计

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核

查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情况,调阅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合同、审批记

录等文件资料;

(三)列席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预算执行、重大投资等重要会

议;根据审计需要可召集专项审计会议,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配

合;

(四)检查与被审计事项相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必要时可

聘请专业机构协助进行技术鉴定;

(五)对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访

谈,并要求其出具书面说明或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重大资产损失或舞弊行为,有

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于 24小时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长书

面报告;

(七)发现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要经济资料的,经董事长书面批准后,可采取封

存措施,封存期限不得超过 30日;

(八)提出改进管理、完善内控、提高效益的审计建议;对审计发

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整改结

果;

(九)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

的单位及个人,依据审计结果提出问责处理或移送监察部门的建议;

(十)董事会授予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审计部门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或经董事长/审计委

员会批准的专项审计指令执行审计任务;重大审计计划调整需报审计

委员会审议;

(二)常规审计应提前 5个工作日送达书面审计通知书。对于特殊

审计业务(突击检查、监管机构要求紧急审计、存在重大风险需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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