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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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ST 岭南 公告编号:2026-121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50,978.58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原告”)向东莞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广东省东莞市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被告: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广西岭域创和文旅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尹洪卫(被告四)、古钰瑭(被告五)
(四)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编号为(2020)广银东莞流借
字第6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欠款本金人民币117,999,783.94元、利息
10,395,596.12元以及罚息、复利(暂计至2026年8月6日,罚息5,459,014.53元、复利
702,434.34元;后续罚息以未还本金117,999,783.94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
10,395,596.12元为基数,均按1年期LPR的150%自2026年8月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每年5月12日调整一次利率);
2、判令被告一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编号为(2020)广银东莞流借
字第82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欠款本金人民币 92,000,000.00元、利息
8,288,094.45元以及罚息、复利(暂计至2026年8月6日,罚息4,261,938.87元、复利
558,994.33元;后续罚息以未还本金92,000,000.00 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
8,288,094.45元为基数,均按1年期LPR的150%自2026年8月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每年5月12日调整一次利率);
3、判令被告一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编号为(2020)广银东莞流借
字第10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欠款本金人民币236,980,000.00元、利息
20,936,998.33元以及罚息、复利(暂计至2026年8月6日,罚息10,812,211.77元、复利
1,390,691.57元;后续罚息以未还本金236,98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
20,936,998.33元为基数,均按1年期LPR的150%自2026年8月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每年5月12日调整一次利率);
4、判令被告二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广西岭域创和文旅投资有限公
司、被告四尹洪卫、被告五古钰瑭对被告一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确认原告对被告三广西岭域创和文旅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
有权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一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
述第一至三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6、确认原告对被告一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权,有权
对上述应收账款在被告一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
偿;
7、确认原告对被告二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权,
有权对上述应收账款在被告一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范围内优
先受偿;
8、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五)原告诉称事实
1、签订授信合同的事实
2020年6月22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一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水
务集团)作为乙方,共同签订了编号为(2020)广银东莞授信字第47号的《授信协议书》,
合同约定:1.授信额度、用途: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民币5亿元的授信额度,用于向乙方
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第三条】;2.争议解决方式: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
九条】。
因业务发展需要,岭南水务集团向原告申请新增4.6亿元授信额度,原告经审批同
意其申请。同年9月21日,原告作为甲方、岭南水务集团作为乙方,共同签订了编号为
(2020)广银东莞授信字第70号的《授信协议书》,合同约定:1.授信额度、用途:甲
方向乙方提供9.6亿元的授信额度,用于向乙方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第三条】,该授信
额度涵盖已有授信5亿元、本次新增4.6亿元【第十一条】。2.争议解决方式:向甲方
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2、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以及展期的事实
(1)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
在上述授信协议书项下,原告作为甲方(贷款人)、岭南水务集团作为乙方(借款人),
先后签订了编号分别为(2020)广银东莞流借字第68号、第82号、第101号的三份《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以下分别简称68号、82号、101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贷款本
金:人民币3亿元【68号借款合同第一条】、2亿元【82号借款合同第一条】、4.6亿元
【101号借款合同第一条】;2.贷款期限:3年,起止日期以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准【第
二条】;3.贷款用途:日常经营周转【第三条】;4.逾期罚息、复利:乙方未按本合
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利率加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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