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中国平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版)
原文前 3 页摘录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流程,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
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保险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中国平安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
构(以下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负责
人;
(四)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如有)、持股5%以上
的大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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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指本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本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三)聘任或者解聘为本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五)其他根据上市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包含股价敏
感信息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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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公司应当在境内外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
信息披露,并保证境内外市场披露信息的一致性。信息披露文件
同时采用中文及外文文本的,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
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本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
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本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本公司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与投资者、中介机构、
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本公司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进
行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本公司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
度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九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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