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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中国平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版)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中国平安证券代码: 601318市场: 沪市主板公告类型: 其他公告公告编号: 1225487483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3||013199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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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流程,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

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保险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中国平安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

构(以下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负责

人;

(四)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如有)、持股5%以上

的大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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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指本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本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三)聘任或者解聘为本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五)其他根据上市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包含股价敏

感信息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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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公司应当在境内外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

信息披露,并保证境内外市场披露信息的一致性。信息披露文件

同时采用中文及外文文本的,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

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本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

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本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本公司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与投资者、中介机构、

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本公司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进

行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本公司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

度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九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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