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中国平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6版)
原文前 3 页摘录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6 版)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保证本公
司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证券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本公司按照本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
则等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以下
统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
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或涉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
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
第四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
如关乎一项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或者是属于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的商业秘密,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该信息:
(一)属于核心机密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
当竞争的;
(二)属于本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
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本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实质
或严重损害本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本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
形。
第五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
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依法豁免披露
该信息。
第六条 如本公司拟作出的披露是被香港成文法则或
香港法庭命令所禁止,或会构成违反香港成文法则或香港法
庭命令所施加的限制,可以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相
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七条 如本公司拟作出的披露是被香港以外地区的
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执法机构或当地政府机关所禁止或违
反其作出的限制,本公司应当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相关规定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申请办理豁免
披露。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本公司已采取有效及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且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外,本公司按照证券
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等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的,可无须事前向有关监管机构申请,由本公司根
据本制度自行审慎确定并规范处理。
第十条 在不抵触本制度前述规定的情形下,本公司拟
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在不抵触本制度前述规定的情形下,本公司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
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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