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原文前 3 页摘录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号院正大中心 2号楼 11-12层邮编:100022
电话:010-65876666传真:010-65876666-6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于 2026年8月 20日召开的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中国法律法
规”)及《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
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卓佳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
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公司于 2026年7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年8月20日14点 30
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城奥大厦 6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
2.公司于 2026年8月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以公
告形式发布《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
公告同时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
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
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司于 2026年8月 2日在香港交
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本次股东会的相关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通知及通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8月 20日14点 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
安定路 5号城奥大厦 6层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朱一明主持本次会议。
3.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8月20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8月 20日9:15-
15:00。
经核查,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
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及通告,截至 2026年8月 14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和截至 2026年8月 14日营业日结束前在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H股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
等相关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确认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情况如下(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卓佳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103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
投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16,804,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内容由系统直接从公司公告 PDF 提取,并非 AI 生成摘要;版式复杂或扫描文件可能存在文字识别误差。
打开 ReportGem 公告阅读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