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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华策影视证券代码: 300133市场: 创业板公告类型: 股东与股份变动公告编号: 1225487049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0901||010112||010115||012325||012903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作废、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Building,No.2&No.15,BlockB,BaitaPark,OldFuxingRoad,Hangzhou,Zhejiang310008,China

电话/Tel:(+86)(571)85775888传真/Fax:(+86)(571)85775643

二〇二六年八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回购注

销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国浩”)受浙江华策影视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策影视”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华策影视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为本次激励计

划制定的《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

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及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国浩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

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国浩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

保证提供了国浩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文件、说明与承诺,提供给

国浩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国浩合理、充分

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网络核查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

了查证和确认。

国浩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实施本次作废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

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

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律发表法律意见。国浩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

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国浩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

不应视为国浩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华策影视或第三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作废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

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作废及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作废及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

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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