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原文前 3 页摘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
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致: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中英科技”)的委托,并根据中英科技与本所
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中英科技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之“1-11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的相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中英科技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
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前发生业绩
异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核查意见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
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
最终依赖于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核查意
见之前,委托人及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
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
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
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的文件,
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
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
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3、本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无特殊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引用的简称和释义,与《上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
见书》释义相同。
本内容由系统直接从公司公告 PDF 提取,并非 AI 生成摘要;版式复杂或扫描文件可能存在文字识别误差。
打开 ReportGem 公告阅读器